重庆市大足城南东序学校 家长委员会章程
发布时间:2017-09-30
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家庭和学校的沟通协作,体现家长充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,提高家庭教育水平,努力构建和完善学校、家庭和社会有机结合的教育体系,特设立重庆市大足城南东序学校家长委员会,并根据《重庆市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(试行)》有关规定,结合本校实际,制订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会全称为:“重庆市大足城南东序学校家长委员会”(以下简称为家长委员会)。
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是由本校小学和初中学生家长代表组成,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,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,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。
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宗旨: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贯彻城南教育集团“为民育好人,为国培良材”的办学宗旨和继承传统、面向未来的办学理念。
第五条 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,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,有效体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、评议权、选择权、监督权、考核权和参与决策权;完善学校、家庭、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,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;深入推进学校开展的素质教育,促进学生能力的全面发展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各班推荐,学校考核选举提名设立,所开展的工作在征得学校同意的情况下,由家长委员会的主席安排实施。
第三章 条件及职责
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:
1.必须遵纪守法,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。
2.具有较高的思想与文化素质,热爱教育,热心公益事业。
3.了解和关心教育,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,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,关心学校,有大局观念,愿意为学校、家长、学生服务。
4.具有良好的行为表率形象,有比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和较好的教育效果。
5.能热心听取并向学校积极反映家长们的意见。
6.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,处事公正,敢说真话。
第八条 家长委员会职责:
1.定期召开会议。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、办学目标、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,就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,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。
2.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制度。密切联系不同层次的学生家长,与他们充分交流意见、形成共识并向学校反映和沟通,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应对之策。
3.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环境。家长委员会要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,与学校紧密协作,在依法治校、学校管理、改善办学条件、校园文化建设、学校周边环境治理、开展校外教育实践、资料使用、教师招聘、师德师风、校园师生安全、后勤服务等方面,积极为学校和学生办实事、办好事,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,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。
4.帮助开展家庭教育工作。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学校教育管理政策、管理办法、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,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,做好家长思想工作,动员所有家长,积极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,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,以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,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。
5.选派家长委员会成员列席学校校务、教务等会议,与学校一起组织家长听课、家长接待日、开办家长学校、开展家庭教育咨询、每学年召开一次家校经验交流会等,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,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。
6.尊重教师劳动,在精神上关心、鼓励、支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,大力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,宣传学生家长尊师重教典型事例,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,宣传学校良好的师德师风。
7.对学校的校风、教风、学风、后勤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改进方法。
8.对学生及家长关心的热点问题负责解释,以保证学校工作顺利进行。
9.组织动员有条件的家长向学校捐赠钱、物。
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
第九条 家长委员会的权利:
1.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、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权利。
2.有权对学校的教育发展、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,学校应该在72小时内予以答复。
3.有权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。
4.有权参加对校长的任命、解聘听证和考核。有权运用各种形式总结和交流学校办学经验,评选和表彰“好校长”。
5.在征求大多数家长同意的前提下,家长委员会有权代表学生家长选择和征订教辅资料。
6.有权与校方一起共同解决有关学校的安全问题。
7.在集团理事会授权的情况下,有权参与与学生有关的自主经济活动,如校服的征订等。
第十条 家长委员会的义务:
1.有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,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,并向学校反馈的义务。
2.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,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事业发展。
3.有尽力办好家长学校,带头学习家教知识,提高对学校办学理念认知度及提高家长教育子女水平的义务。
4.有按时赴会并积极献言献策的义务。
5.有积极宣传学校教育教学政策,管理措施,招生政策,师德师风,教育教学质量,后勤服务、安全管理、对外交流等义务。有宣传学校教育工作成果、办学特色和向学校提供教育改革信息的义务。